(2015)澄商初字第00581号-2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与施勇海、柳文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施勇海,柳文宇,江苏阳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581号-2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45号。负责人胡兵,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阳,徐梦潇,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勇海。被告柳文宇。被告江苏阳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陶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健、顾宸清,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诉被告施勇海、柳文宇、江苏阳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施勇海、柳文宇、江苏阳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90元减半收取94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95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已预交),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负担。审判员 金桂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连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