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9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华伟与孙瑞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伟,孙瑞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938-1号原告孙华伟,男,1967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涛,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瑞芳(又名孙春元),女,196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华伟与被告孙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梁大红人民陪审员 何文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