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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9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华伟与孙瑞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伟,孙瑞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938-1号原告孙华伟,男,1967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涛,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瑞芳(又名孙春元),女,196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华伟与被告孙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梁大红人民陪审员  何文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