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4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043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4年1月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某,男,汉族,1944年1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肖济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庄文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