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2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47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秦鹏程审 判 员 李树槐人民陪审员 齐占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