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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魏现乐与郭金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现乐,郭金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732号原告魏现乐,男,汉族,大专文化,农民。被告郭金晓,男,汉族。原告魏现乐诉被告郭金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现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魏现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魏现乐对被告郭金晓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现乐撤回对被告郭金晓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魏现乐负担。审判员  申山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亚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