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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517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明,苏伟彬,吴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谢建明,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苏伟彬,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执行人:吴玲,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四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建明与被执行人苏伟彬、吴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吴玲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彩云路2号新世界花园雅湖苑C区7幢802房因另案执行处置。上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517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敏贤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