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鞠某某与刘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西安市霸桥区某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2015)旬邑执字第00149号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居住地及财产所在地均未在我县辖区内,我院已将该案件委托西安市灞桥区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的规定,该案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5)旬邑执字第00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