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褚志国与王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939号原告:褚志国,农民。被告:王立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遵褚志国与被告王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志国负担。审判长刘浩审判员王浩楠陪审员王剑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张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