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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豆小雪与盛志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小雪,盛志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698号原告:豆小雪,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志侠,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琛,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豆小雪与被告盛志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并在举证期限界满前,提出对房屋的质量及损失进行鉴定和评估。故,本案的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邱毛雷人民陪审员  刘祥爱人民陪审员  孙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二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