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于振希与王东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振希,王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于振希。被执行人王东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2014)同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泽军审判员 于振龙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