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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恒梓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恒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45号罪犯陈恒梓,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周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恒梓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恒梓总和刑期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陈恒梓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宁刑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3月入监。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2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周雄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恒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恒梓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从事车工工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上半年被评为劳动改造能手。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4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达标分20.4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6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劳动改造能手审批表,学习成绩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恒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月10日至2016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陈 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