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武兴龙与沈阳睿泽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兴龙,沈阳睿泽塑业有限公司,马德来,吴凤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武兴龙,男,195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康平县。委托代理人:朱亚军,辽宁兴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睿泽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韩宁,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马德来,男,50岁,个体,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第三人:吴凤敏,女,48岁,个体,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武兴龙与被告沈阳睿泽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兴龙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兴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兴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634.5元,由原告武兴龙负担。审 判 长 冯劲龙审 判 员 王新余人民陪审员 李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