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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安徽腾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克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腾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克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1530号原告:安徽腾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春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育林,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力,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克勤,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腾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克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腾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克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腾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腾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克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为33元,由原告安徽腾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玥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修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