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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明政与哈尔滨中广达混凝土经营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政,窦云龙,哈尔滨中广达混凝土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政,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户,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双丰镇双兰村。被执行人窦云龙,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户,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火车头街102-1号。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广达混凝土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79号。法定代表人吴海禄,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商三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李明政申请执行窦云龙、哈尔滨中广达混凝土经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窦云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下落。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广达混凝土经营有限公司现已停产,银行账户内无资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2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张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