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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保复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孟祥全等与菏泽市尚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祥全,柳宗奎,菏泽市尚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保复字第45号复议申请人(被告)孟祥全,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原告柳宗奎,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高旺,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平阴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菏泽市尚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法定代表人赵同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宗奎与被告菏泽市尚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孟祥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柳宗奎的申请,作出(2015)平商初字第18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孟祥全名下存款。被告孟祥全不服该裁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复议申请人(被告)孟祥全称,我仅仅是原告与被告菏泽市尚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的参与人,不是合同主体,我履行的是代表被告菏泽市尚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将我列为被告是错误的,所在查封我的帐户也是错误的,应依法解除对我帐户的冻结。原告柳宗奎称,被告孟祥全是合同的主体之一,我方列其为被告是正确的,保全帐户没有错误,应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本院查明,原告柳宗奎以菏泽市尚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孟祥全为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不货款并赔偿损失,并于当日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菏泽市尚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孟祥全银行存款2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作出(2015)平商初字第18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孟祥全名下存款10万元。被告孟祥全不服,理由如前。本院认为,原告柳宗奎以菏泽市尚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孟祥全为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正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保全被告孟祥全的财产数额不超过其诉讼标的额,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程序合法,符合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故本院对于被告孟祥全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孟祥全的复议请求。审 判 长  赵 岭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刘东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志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