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昌典当行有限公司、人与龙川县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方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恒昌典当行有限公司,龙川县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方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25号原告深圳市恒昌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龙川县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龙川县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方典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马宏记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恒昌典当行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龙川县金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方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判长 饶 弢审判员 马 宏 记审判员 赵佳(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 丽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