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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行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定国与洛阳市房管局不予立案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行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定国,男,汉族,1938年2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上诉人陈定国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行初字第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房产测绘单位对房屋进行公摊面积的测绘,不属于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权限。房产测绘单位与房产管理部门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故上诉人陈定国起诉洛阳市房产管理局,要求“房管局助推开发商,违规建造公摊房,多收我费用三千元,要求返还”,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一审不予立案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艺审判员 杜 燕审判员 叶乃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冀雅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