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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姜涛与李英德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涛,李英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姜涛,男,生于1970年1月4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李英德,男,生于1971年8月21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受理原告姜涛诉被告李英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涛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涛承担。审 判 员 訾明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