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无锡瑞沃克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德清县凯渗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无锡瑞沃克玻璃钢有限公司,德清县凯渗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318号申请执行人无锡瑞沃克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法定代表人王国伟,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君、沈文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德清县凯渗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倪菊荣。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湖德执民字第1589号。经审查,本案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无锡瑞沃克玻璃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施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