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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8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红岩与陈学森、开封县银海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8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森。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县银海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延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岩。委托代理人郭庆,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学森、开封县银海棉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陈学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学森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文胜审判员  薛国胜审判员  葛瑞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