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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恢裁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姚姚、康娜娜、康娟娟、康怀珍、贺秀梅与被执行人丁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姚姚,康娜娜,康娟娟,康怀珍,贺秀梅,丁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恢裁字第00357号申请执行人徐姚姚,女。申请执行人康娜娜,女。申请执行人康娟娟,女。申请执行人康怀珍,男。申请执行人贺秀梅,女。委托代理人康娜娜,女。被执行人丁贺,男。申请执行人徐姚姚、康娜娜、康娟娟、康怀珍、贺秀梅与被执行人丁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2)莲民二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姚姚、康娜娜、康娟娟、康怀珍、贺秀梅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04545.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姚姚、康娜娜、康娟娟、康怀珍、贺秀梅与被执行人丁贺及案外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2015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康娜娜向本院提交申请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二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