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俞月龙与盛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月龙,盛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274号申请执行人俞月龙。被执行人盛吉平。申请执行人俞月龙与被执行人盛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德武商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557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盛吉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255740元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德执民字第22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XX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