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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富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富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栖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七乡河大道8号新区交易区南中区128号房)。被执行人南京润超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溧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成孝审判员  邓树林审判员  陈庆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飞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