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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8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向道波与彭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道波,彭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506号原告向道波,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生。被告彭英,女,汉族,1966年8月5日生。原告向道波诉被告彭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道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道波撤回对被告彭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00元,由原告向道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鲁季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