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胡鹏辉与朱登涛、李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鹏辉,朱登涛,李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胡鹏辉,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朱登涛,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恺,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胡鹏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刑初字第002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登涛、李恺向申请执行人胡鹏辉支付案件款31602.79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登涛、李恺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鹏辉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朱登涛、李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申请的案件款31602.79元未能受偿,由于本案履行期限届满,本院依法先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0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审 判 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