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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申担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传维与岳书芝担保物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传维,岳书芝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申担字第00001号申请人:刘传维,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岳书芝,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传维与被申请人岳书芝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刘传维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传维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传维撤回对被申请人岳书芝提出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案件受理费7262元,减半收取3631元,由申请人刘传维负担。审判员  郝芝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翠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