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庞存保与河北宏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存保,河北宏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758号原告庞存保,农民。委托代理人杜建国,农民,系原告所在村委会推荐。被告河北宏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西路昊邦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边红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师超飞,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武锋强,该公司工人。原告庞存保与被告河北宏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一、2014年8月20日,原告到被告石家庄市炼油厂工地做木模板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被告作为投保人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2014年9月11日,原告在工地工作时受伤,被送往石家庄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疗费39282元及生活费由被告支付。2014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内容:“炼油厂工地工人庞存保:在2014年9月11日上午8点左右在支设3#厂房设备坑(圆形)时,因违规操作造成右腿及左腿脚踝骨折,经在石家庄市中心医院治疗痊愈。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共识:1、工地上一次付给庞春保(即庞存保)营养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壹万元整。以后再无纠纷。2、以后和炼油厂工地再无关系和纠纷。3、二次手术所产生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三、2015年4月24日,被告持原告病历材料和医疗费票据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35903.27元。四、原告诉称,原告系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取得上述保险金构成不当得利,现原告二次手术需要用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险金35903.27元。五、被告辩称,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全部系被告垫付,后保险公司报销了部分医疗费,应当归还被告。关于原告二次手术的费用,协议书约定由保险公司承担,现被告承诺由被告承担,根据医疗费票据支付,保险公司能否报销,与原告无关。被告也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数额,一次性预付原告二次手术费用,双方可以重新签订协议。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领取保险金35903.27元,构成不当得利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原告受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系被告支付,后被告向保险公司报销部分医疗费,取得保险金具有合法根据;第二,被告为工人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目的,正是在于发生事故后,通过保险救济,分散风险,被告取得保险金亦不属于不当利益;第三,根据侵权责任损害填平原则,医疗费损失并非由原告实际负担,被告取得保险金没有造成原告权益的损失。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庞存保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4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349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纪晨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欣书记员 董杨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