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宋敏、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敏,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宋敏。被告: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道铨。被告:浙江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道铨。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敏与被告爱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敏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敏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宋敏已预交),由原告宋敏负担。审 判 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肖倩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