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葛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88号原告:葛某,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程某,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