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017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夏定书(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被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定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嗜好打牌、赌博经常不归家,也不履行家庭和抚养子女的义务,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女儿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育费。被告辩称,原告之诉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婚前已建立了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关系较好。我勤俭持家、相夫教女、孝敬公婆,仅在闲暇之余偶尔打牌娱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经随州市曾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取名刘某乙,现就读于随州市曾都区×××中学。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原、被告因无住房一直居住于原告父母家,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常因被告打牌之事等发生争吵。为此,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然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在庭审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能足以证明被告嗜好打牌、赌博及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如原、被告双方能相互沟通、多些包容,其夫妻关系有可能得到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靳鹏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运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