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执行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海坤与邓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坤,邓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行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坤,男,198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邓碧兰,女,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2)连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连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陈桥水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周荣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