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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辖终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吴进望与孙丽娟、卢保红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丽娟,吴进望,卢保红,李伶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丽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进望。原审被告卢保红。原审被告李伶俏。上诉人孙丽娟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巍商初字第477号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借条》中已明确约定:本借款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借条》经双方签字,应认定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