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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太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许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民初字第206号原告:许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因与被告自行离婚而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审判员 周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李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