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太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许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民初字第206号原告:许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因与被告自行离婚而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审判员 周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李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