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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立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天才诉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才,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立行初字第14号起诉人王天才,男,汉族。被起诉人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2015年7月10日,本院收到王天才的起诉状称:被起诉人于2013年3月4日在三马路博物馆道南,被被起诉人强行拖进汽车,拉到齐齐哈尔市公安医院监管病房看押,制造假病历、化验单、诊断书,对起诉人进行强行治疗15天,同时在病房中虐待起诉人,导致起诉人撞玻璃自杀以及皮肤病加重的后果,起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起诉人非法拘禁,以及对被起诉人进行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判令被起诉人非法拘禁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受案范围,对赔偿数额不具体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四)之规定:对王天才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昕审判员 王 颖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晓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