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金声、李碧红、王洪良、李晓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义县。法定代表人焦某,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满族,该社职员,住义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县。本院在执行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1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再强审判员 孙安国审判员 李超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