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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许永天与冯志清、华东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许永天,男,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仲玉全,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彬,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志清,男,汉族,1977年4月10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华东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八家户路448号8-3-201号。负责人:邵云兵,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东新,男,汉族,1971年4月1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永天与被告冯志清、华东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相里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