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惠玲与被执行人津市锦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玲,津市锦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张惠玲,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津市市。被执行人津市锦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津市市车胤大道400号。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张惠玲与被执行人津市锦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津市锦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津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勇审判员  刘政审判员  谭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