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二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琚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二初字第00223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琚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4月8日被取保侯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琚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俊成、被告人琚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5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琚某到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中路华芳金陵国际酒店对面的金陵网咖,扒窃被害人黄某的苹果6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230元。2、2015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琚某到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中路苏果超市旁的金陵网咖,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从120号电脑座位处窃得被害人冯某的酷派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40元。被告人琚某盗窃作案2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77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窃手机均被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黄某、冯某,被害人均对被告人琚某表示谅解。被告人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冯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监控录像、价格鉴证意见书、发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退赔谅解协议书、被告人琚某的供述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琚某系坦白、被害人损失得到挽回、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琚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琚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