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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小清与周见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清,周见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清。被执行人周见峥。关于李小清申请执行周见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见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见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周见峥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见峥在柳州市潭中西路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见峥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潭中西路房屋。二、被执行人周见峥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周见峥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周见峥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