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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星与陈酿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29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依法受理。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黄志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江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