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月��与金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刘月蓉,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XX照、黄超梅,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昌辉,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刘月蓉与被告金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5)台民保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登记于金昌辉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西环南路99号东煌花园的房屋所有权和登记于担保人刘自生名下的坐落于仓山区建新镇马榕小区的房屋所有权。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月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月蓉负担。审判长陈情福人民陪审员林斯人民陪审员林月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林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