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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赖惠军与李剑锋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惠军,李剑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771号原告赖惠军,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剑锋,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惠军诉被告李剑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惠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惠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惠军撤回起诉。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赖惠军负担。审 判 长  李洪亮审 判 员  李雪峰人民陪审员  刘殿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