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赖惠军与李剑锋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惠军,李剑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771号原告赖惠军,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剑锋,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惠军诉被告李剑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惠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惠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惠军撤回起诉。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赖惠军负担。审 判 长 李洪亮审 判 员 李雪峰人民陪审员 刘殿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