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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陈利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