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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玉健,董川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116号原告天津市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唐玉健、董川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玉健、董川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冠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家瑞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