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失火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右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出生于右玉县,小学文化,羊倌,现住右玉县。2014年4月6日因失火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500元,同年6月9日因涉嫌犯失火罪到右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又被右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右玉县人民检察院以右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在西魏家堡村村东苍头河西岸放羊时因口渴想烧水喝,将苍头河西岸附近的杂草清理开,在清理开的地方用打火机点燃一堆木柴,大约20分钟后,一股大风吹过来将苍头河周围植被引燃。后赵某着急灭火,由于风大,火势越来越旺,赵某给村支书赵某某打电话,让其召集人员来灭火,随后周围务农人员及乡政府工作人员赶来将火扑灭。火灾造成苍头河沟谷大面积林木和植被过火。2014年5月22日,右玉县林业局对杨千河乡魏家堡天然灌木林火灾现场做出调查鉴定意见,过火区总面积195.75亩,其中沙棘梧柳灌木林地167.4亩,耕地草地过火面积28.35亩,火灾零星杨木损失评估为18611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右玉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魏家堡村村民委员会考虑被告人赵某家庭经济困难,不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书证右玉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书,书证右玉县乡政府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证人赵某某、车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右玉县林业局关于魏家堡天然灌木林火灾现场调查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从而证实了被告人赵某失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应预见清明防火期野外用火易引发火灾,由于疏忽大意在灌木林地点火烧水,致使灌木林地大面积林木和植被过火,其行为构成了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在案发后能积极参于灭火,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关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