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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司庆起诉雷玉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庆起,雷玉柱,赵礼富,黑龙江北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326号原告司庆起,男,197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楠县。原告雷玉柱,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原告赵礼富,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被告黑龙江北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齐齐哈市南苑开发区。原告司庆起、雷玉柱、赵礼富诉称,1996年12月21日,三原告向被告黑龙江北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以自然人的身份投入原始股金1,000.00元。2012年5月7日,中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属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被告水泥企业8户80%股权转让。大多数股东都得到了收益,唯独三原告没有获得同样待遇。为了维护个人利益,起诉被告分别支付每人110万元股东收益。本院认为,本案中各原告分别投入股金,因各原告的情形不一致,且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司庆起、雷玉柱、赵礼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0.00元,退还原告司庆起、雷玉柱、赵礼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洪艳人民陪审员  张 桓人民陪审员  崔云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家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