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仲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陈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仲保字第4号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住所地郑州市西大街。委托代理人王建华、王玉琦,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志伟,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郑州仲裁委员会因受理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与被申请人河南锋蝶阀业有限公司、王璐、陈志伟、陈保山、钱靖元仲裁一案,向本院提交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申请财产保全函。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志伟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共计三套。担保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就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志伟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陈志伟所有的位房产共计三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