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483号原告马某。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调解和好,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晓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