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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483号原告马某。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调解和好,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晓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