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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执字第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魏增利、苏淑妆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执字第38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住所地惠东县平山镇新平路42号。法定代理人:杨文开,行长。委托代理人:邓晓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胡程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员工。被执行人:魏增利,男,1979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苏淑妆,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魏增利、苏淑妆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东法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过履行期,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魏增利、苏淑妆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借款本金93085.74元及利息,律师费478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57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魏增利、苏淑妆名下共同共有位于惠东县黄埠镇七里亭海滨大道C区泰丽花园XXX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X**号、粤房地共证字第X**号,登记字号:(黄埠)XXX】。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魏增利、苏淑妆名下共同共有位于惠东县黄埠镇七里亭海滨大道C区泰丽花园XXX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X**号、粤房地共证字第X**号,登记字号:(黄埠)XXX】。二、被执行人魏增利、苏淑妆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魏增利、苏淑妆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魏增利、苏淑妆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魏增利、苏淑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振华代理审判员  叶淑贞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准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