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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能力与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能力,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514号申请执行人:王能力,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梅子铺镇余岭村。被执行人: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吉少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民一终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到期债权1372671.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进 更多数据: